犯罪及越轨行为 CRIME AND DEVIANCE |
可选择其他语言:
可浏览其他网页︰
|
【 给予犯罪者的判刑 】〔有什么作用和目的?〕撰写人︰ 菲尔‧巴托 博士 (Phil Bartle, PhD)翻译员: 韦景龙 (Wai King Lung Matthew)(培训教材)已被定罪的罪犯会被判刑。对于这些刑罚的作用和目的,我们的司法制度并不存在着一套统一或整体的政策或理念。实际上它存在着三个不同目标,混杂在一起。以人类行为的科学研究角度来看,这些目标并不合理。而它们也不是一致的,甚至是互相冲突的。 这三个目的是(1)施以惩罚,(2)协助罪犯改过自新和(3)实行监禁。 施以惩罚是最历史悠久的目的。在多数较为简单的社会之中,报复是一种定例,是由受影响的亲属群体所施行的。当拥有最高权力的政府(例如是王国)被组成之时,中央政府便声称只有自己才能合法地使用武力和暴力,包括进行战争和惩罚罪犯。这时候,受影响的家庭便被夺去了进行惩罚的权利。 国皇或王权(代表着中央政府)成为了唯一一种有权杀人的制度。杀人之方式通常是斩首、问吊、断头台和毒气室。当惩罚方式变得较为「仁慈」之时(这个说法似乎有点矛盾),鞭笞和监禁便开始取代了国家的死刑。 我们所进行的一点研究显示出施以惩罚是没有作用的。当然,杀死犯人能确保他们无法再次犯罪,但这种做法就如是把婴儿和洗澡水一起倒掉一般。我们的模式很多时会无意中反映出旧日荷里活的西部电影之情节︰有 好人和坏人。但这世界并非充满着好人和坏人,而是我们所有人都有着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在此课室中的我们和那些在监狱中的人们之间的主要分别,是我们能够避免被人捉到。透过杀死罪犯,国家实际上是把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一起摧毁。 使到罪犯遭受痛苦和不安逸是较轻的惩罚。任何这种惩罚看来都是合理的,因为我们有一种情绪上的集体欲望 ── 向犯罪者进行报复。但是,如果冷静地以科学方式去推测其结果,这种惩罚便似乎不是很对了。犯罪者受过惩罚之苦之后,他们对整体社会和政府当局的仇视感往往会有增无减。此外,当他们在监狱服刑时,他们是在一个囚犯社区之中生活,而这些囚犯是具备高超的犯案技巧的。日后当他们刑满出狱、回归社会之时,他们已学懂更多的犯罪技巧,并会有更多的灵感和构思去实行进一步的、有成功机会的犯罪活动。对犯罪者实行监禁会促进罪案的增加,而不是减少。 就如是世界卫生组织(WTO)所支持的基本医疗保健政策一般,预防措施的财政成本比较上是便宜很多的,而受害人和受罚罪犯所遭受的痛苦和不幸在比较上也会是轻微得多的。预防措施会包括向可能受害的儿童提供多很多的服务。但是政治人物知道,多数的普罗大众对罪案的想法是不合逻辑和不合理的(经常怀有罪恶感),宁愿存着情绪上的报复心理,而不会选择一种合理的解决办法 ── 采取预防措施。由于政治人物会设法使自己再次当选,他们的工作往往会着眼于短线利益(政治上的权宜性政策)而不是真正有效的解决方法(如果这些方法在短期内不会受到大众欢迎的话)。 我们会听到人们谈说︰「要让惩罚的方式符合罪案的性质。」同样地,这种说法是未经深思熟虑的。如果男人强奸女人,是否应该强奸此男人作为惩罚?应该由谁人去执行此惩罚? (如果此男人是俊俏迷人的,他在监狱内便可能会被强奸。)或者,以另一种形式,是否应该除去他的「犯案工具」?(在一般的监狱群体之中, 性侵犯者 可能会被其他人 以水管殴打。)很多人都知道,在监狱服刑是有可能遭受另一种刑罚 ── 在狱中被人强奸,或被逼成为狱中强者的「爱人」,以获取保护,避免被其他人肆意强奸。在别的囚犯眼中被视为「俊男」的囚犯便有可能受到这种惩罚,但这并不代表他们是所有人眼中的俊男。 第二个目的是「协助罪犯改过自新」。它在观念上是颇为理想主义的,它同样是没有科学根据的。 「协助罪犯改过自新」的英语原文是 rehabilitation。首先,让我们除掉此字的前缀“re”,因为它暗示恢复到先前的状况。此前缀暗示着︰犯罪者在犯案之前本是纯良和纯洁的,国家所采取的行动之目的是要把这个「旧人」找回来、恢复其本性。但没有一个是纯良和纯洁的,现今在我们社会的监狱之中的很多人在童年时期经历过暴力和虐待,因此他们日后犯下罪行是必然的事。如果把那个英文字改为 habilitation,会较为符合实际情况。 在几十年以来(如果没有几个世纪之久的话),此观念是很普遍的,但至今没有一人能确实想出一套计划去协助罪犯改过自新。再次犯案率(出狱后再次入狱的比率)是高的。如果罪犯是上了瘾的吸毒者,再次犯案更几乎是绝对肯定的事。有一种罪行的再次犯案率却通常是低的,这就是在愤怒中杀死配偶,但仍然有公众人士呐喊要求送犯案者入狱服刑。维多利亚大学有一项计划是在重犯监狱提供教育服务(此计划后来由西蒙菲沙大学接管),内容是大学水平的识字读写能力。此计划非常成功地降低了再次犯案率,但不是对于毒瘾者而言。 「协助罪犯改过自新」很可能会包括学习,和找出方法去提高自尊。某些罪行可能涉及其他犯案元素。恋童癖(性侵犯儿童)似乎是无药可救的,所以协助这种罪犯似乎是无有可能的。恋童癖有两种不同类型,(一)喜爱儿童和不想伤害他们,把与之进行性爱视为是可以接受的爱的形式,(二)有一种欲望去向无助、无抵抗能力或脆弱的受害者使用暴力,而受害儿童最终通常会死亡。社会上只有少数人会作出这种分辨。这类罪犯被其他囚犯扣上「下贱性罪犯」的帽子,在囚犯之间的社会等级制度之中位于最低层,甚至须要受保护,以免受到其他囚犯的暴力对待和杀害。协助这两种类型的罪犯,明显地须要透过非常不同的形式。相反地,银行劫匪往往自视极高,把自己当成是侠盗罗宾汉那一类人物。他们通常在囚犯社会的等级制度之中位于最高层、享有极高地位。就如是毒瘾者一般,这些人似乎是上了瘾,而这个「瘾」就是作出犯罪行为之时他们本身所产生的肾上腺素。他们出狱之后,很可能会犯上类似的罪案。 多数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都认为导致强奸案发生的激发因素并不是性冲动(性的欲望),而是一种行使权力的欲望。其中之一部分是我们的性别社会化之延伸,另一部分是犯案者无法在社会上得到自我价值感,于是寻求非法形式的权力作为补偿。当问题的症结并非性冲动之时,如果协助罪犯是透过使用电击疗法之类的方式去减少性冲动,这种协助方法无疑是错误的。 结论是︰不同的罪案是由不同的人士所犯下的,而他们各有不同的犯案目的,我们却把他们全部关进同一个铁牢房,给予他们差不多的待遇,但实际上各种非常不同的处理方式是明显有需要的,如果要成功地协助他们改过自新的话。 把「协助罪犯改过自新」和「向罪犯施以惩罚」结合起来,这个做法如果不是没有可能,便是白痴般的愚蠢做法。当一个人正在遭受惩罚之时,他是绝不可能进行学习的,尤其是学习如何得到较大的自尊。这是因为,受罚时所产生的怒意和痛苦会使他无法学习。 「实行监禁」一词的意思相当简单,就是纯粹把囚犯困在牢中直至刑期完结为止,而不是为了惩罚他们或试图协助他们改过自新。根据定义,此目的与其他两个目的并不一致。此目的之合理之处,在于人们很想在街上再也看不见那些人和「保护」社会大众,方法是确保他们不存在于社会。此目的之不合逻辑之处,在于大多数刑期都是有时间限制的,服刑者最终都会获释出狱、重返社会。到了那时,他们已在狱中学会了新的犯罪技能和形成了新的负面情绪,就是敌视政府当局和整体社会。 不论「给罪犯判刑」之目的何在,若然囚犯得到混杂不清的讯息和互相矛盾的对待,便不可能达到目的。可是,我们现今社会所提供的就是这些。 ──»«──如果你在此网站上复制资料,请声明谁是资料撰写人。
|
网站主页 Home page |